本报讯 (记者 张元涛 通讯员 李彬 李娟) 盗窃机动车牌敲诈勒索,该当何罪?泉山区检察院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起诉,嫌疑人昨日被判一年五个月。检察官说,这在我市尚属首例,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司法判例。
2007年11月7日至12月7日,李某与同伙在我市徐医附院、奎东巷、钟鼓楼等多处撬盗车牌17次,敲诈勒索达2800元。根据《刑法》规定,数额达到3000元才构成敲诈勒索罪。显然本案并不构成此罪。
如何对偷盗车号牌进行敲诈的行为定罪处罚?泉山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展开调研,通过对《刑法》条文的深入钻研和借鉴其他省市的司法判例,办案人员认为,机动车号牌是用来管理机动车辆的法定标志,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。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多次盗窃机动车号牌的行为,扰乱了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车号牌的管理秩序,应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