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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7月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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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开始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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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开始执行
调整后的计发金额=调整前的计发金额×107.12%
2008-07-03

  一、调整对象

  本报讯 (记者 张默言 通讯员 劳保宣) 记者昨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,根据有关文件规定,我市将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,7月1日起执行。

  (一)2008年6月30日(含30日,下同)前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,按月领取伤残津贴(伤残抚恤金)、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;

  (二)2008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,企业难以安排工作,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,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(伤残抚恤金)的在职工伤人员;

  (三)2008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。

  

  二、调整方法

  我市2007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8.29%,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4.4%。伤残津贴(伤残抚恤金)、供养亲属抚恤金、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幅度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8.29%的70%和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4.4%的30%之和,即调整后的计发金额=调整前的计发金额×107.12%。

  各县(市)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由各县(市)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政策和本通知规定,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办法调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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